×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扫码分享

EN
首页>汉盛研究>汉盛法评丨“一路相赔”的董事?浅析新公司法背景下董事的13种赔偿责任

汉盛法评丨“一路相赔”的董事?浅析新公司法背景下董事的13种赔偿责任

2024-02-07   黄少力

前言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对现行公司法做了很大调整和修订。新公司法的变化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大的方向:关于党的领导,关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关于监事会的调整,关于无面额股制度,关于董事责任调整,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关于公司资本制度,关于注册制与资本市场,关于股份公司制度以及股东主义与董事主义。就具体法条而言,大家最关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的5年缴足期限规定,股东失权制度等。而本文作者在研读新公司法过程中对董事责任的变化感触颇深,更为关切作为董事(本文“董事”通常指“董监高”)的自然人的命运到底被新公司法赋予了怎样的新变化。下文将对新公司法中关于董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概述

新公司法中“董事”出现276次,“赔偿责任”出现22次,其中“董事赔偿责任”就占13次,而“股东赔偿责任”为6次。虽然不能因为出现频次高就视为新公司法采取了董事中心主义,但是高频出现的董事及董事责任说明新公司法对董事地位的重视以及对董事责任的规范都在加强。

二、董事责任

董事责任核心在于忠实、勤勉。新公司法第180条明确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指董监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是指董监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本条款还新增了对“影子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也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董事责任的落实主要体现在董事赔偿制度上。新公司法规定董事赔偿的对象有公司、股东、第三人、债权人,也就是说董事要对前述四个主体负责。董事赔偿的情形也不可谓不多: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要赔,董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要赔,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要赔,公司财务资助违规要赔,股东未实缴、实缴不足、实缴虚高、实缴迟延、抽逃出资、逃避债务、违法注销、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董事也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 董事保护

新公司法也给了董事反向赔偿的权利,具体体现在新公司法第71条,如果公司在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的,则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赔偿。除此之外,新公司法第193条也明确规定了公司可以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这两个条款是新公司法对董事的保护条款,但相较于董事承担的责任,这种保护似乎还不够。有学者呼吁,我国公司法在董事责任制度中应当引入国外的“商业判断原则”,即首先要相信董事的判断,董事的判断只要为公司好,那么董事是没有责任的,这对董事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保护屏障,能够保护他们在履行职务时没有后顾之忧。有人认为,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董监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这个条款可视作对董事的保护屏障,但并没详细规定去界定、法官也很难判断何为“公司的最大利益”、何为“管理者通常应有的”、何为“合理注意”,而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显示,法院通常会对董事责任有较高的期待,尤其发生损害公司利益情况时,董事很难免责。

当然,笔者也注意到新公司法在提升董事地位、扩大董事权限方面也做了一些努力,主要体现在新公司法将“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职权划分给了董事会行使,而不再归股东会行使。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前文概括介绍了新公司法关于董事责任和董事保护制度的背景,接下来我们看新公司法关于董事13种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

四、 董事的13种赔偿责任

1.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赔偿。

法条原文: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对股东出资未尽到核查、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赔偿。

法条原文: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则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原文: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向公司赔偿。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 违反财务资助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向公司赔偿。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赔偿。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向他人赔偿。

法条原文: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影子董事”与控股股东、实控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原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9. 违法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向公司赔偿。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 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向公司赔偿。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 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或者债权人赔偿。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赔偿。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向债权人赔偿。

法条原文亦为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同上不再赘述。

五、结语

总体来说,新公司法对董事责任的要求更为严格,董事承担的责任更大,董事的履职风险更高。虽然新公司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董事的地位,扩大了董事职权,也引入了中国特色的董事保护制度,但似乎董事的权利范围与受保护程度还有待加强。一方面,董事作为公司运营的实际执行者,的确对公司、对股东、对全体员工、对债权人、对社会负有重大责任,董事必须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另一方面,承受巨大履职压力和社会责任的情况下,也应当给予董事对应的权利和必要的保护,让他们专注于为公司创造最大利益而没有后顾之忧。就董事自身而言,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关注新公司法中董事责任的变化,确保自己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框架内履职,避免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的风险,实现董事与公司的“一路相陪”,而不是“一路相赔”。


相关研究